2009年1月1日起,小型微利企業應納所得稅進一步減免為20%。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中,對于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進行了明確。根據《條例》,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,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,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,以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,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,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,被統一劃為小型微利企業,享有相應的稅收優惠。